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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欧泊代理清关,操作便捷更省心

发布时间: 2023-09-28 08:55 更新时间: 2024-10-1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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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指属于天然产出的色彩瑰丽、晶莹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宝首饰的单矿物晶体及其优质材料制成品。宝石中绝大部分矿物是结晶质,如、红宝石。非晶质矿物是指组成矿物的内部质点不规则排列,没有一定的结晶构造,如欧泊、蛋白石。全球矿物有4000多种,宝石约占100多种,而市面上常见宝石约有40多种。其中、红宝石、蓝宝石、、猫眼石、变石数量稀有,属贵宝石;电气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数量较多,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属于中低档宝石。

常见的红色宝石有:

红宝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玺、日长石、锆石

常见的粉色宝石有:

粉色蓝宝石、碧玺、尖晶石

常见的蓝色宝石有:

蓝宝石、碧玺、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锆石、海蓝宝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玺、月光石、堇青石、蓝晶石、玉髓、萤石

常见的绿色宝石有:

、碧玺、帕拉伊巴碧玺 、沙弗莱石、翠榴石(另一种石榴石)

铬透辉石、橄榄石、翡翠 磷灰石、绿色蓝宝石、东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帘石

常见的宝石有:

蓝宝石、黄水晶、火欧泊、碧玺、榍石、锆石 正长石、金绿宝石、绿柱、石 锂辉石、玉髓、

常见的白色宝石有:

、白色蓝宝石、月光石 黄玉、欧泊、翡翠、 水晶、玉髓

进口宝石相关海关编码:

71021000.00 未分级

71022100.00 工业用

71022900.00 工业用其他

71023100.00 非工业用

71023900.00 非工业用其他

7103100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71039100.00 经其他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

71039910.0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71039920.00 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71039930.00 经其他加工的碧玺

71039940.00 经其他加工的软玉

71039990.0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宝石进口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宝石通关单据:

产地证(如需协定税率和防止核查原产国)

提/运单

装箱单

贸易合同

申报要素

一些宝石相关产品归类建议: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块状,经简单锯开;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链、项链等配饰工艺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HS注释》)71章附录列有归入税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紫水晶在附录列表中;税目7103.10包括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制、未磨光的宝石(除外)或半宝石原料。因此天然紫水晶原料应归入税号7103.100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或半宝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刻面型宝石,未镶嵌;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链、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3.91-7103.99包括经磨光、钻孔、雕刻的宝石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的,因此,紫水晶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920“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税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饰,既包括个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制水晶戒指应按成分含量归入税目71.13项下“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HS CODE: 7113192990

制水晶戒指对应的商品名称应是:其他铂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商品种类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材质:(铂、金、银等)铂

商品D:紫水晶洞摆件

商品属性:晶洞状,进行了抛光处理;用水泥修补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为摆件使用。

税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紫水晶洞经抛光打磨,有底座,可作为摆件直接摆放使用,应归入税号71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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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如何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凡是进出口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目录》(含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的均需申领许可证。
(二)进出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除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规定》(令2006年第7号)章第七条)
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含甲苯、、、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
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制剂除外。
含甲苯、、、、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10%,甲苯4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甲苯含量已经超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案例二: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10%,甲苯3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外贸出口操作流程之包装
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奥纳路188号
  • 邮编:200131
  • 电话:021-61060986
  • 关务部:钱经理
  • 手机:15000636740
  • 传真:021-61060983
  • QQ:1029095118
  • Email:zouin00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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