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澳大利亚红酒清关单证资料,红酒进口全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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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鹰分享: 海关对宣传品出境有何要求? 根据《关于在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公告2007年第72号)第四中第四款规定: 出境旅客携带有货物、货样、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红酒(Red wine)是葡萄酒的一种,并不一定特指红葡萄酒。红酒的成分相当简单,是经自然发酵酿造出来的果酒,含有多的是葡萄汁,葡萄酒有许多分类。以成品颜色来说,可分为红葡萄酒、白葡萄酒及葡萄酒三类。其中红葡萄酒又可细分为干红葡萄酒、半干红葡萄酒、半甜红葡萄酒和甜红葡萄酒,白葡萄酒则细分为干白葡萄酒、半干白葡萄酒、半甜白葡萄酒和甜白葡萄酒。葡萄酒也叫桃红酒、玫瑰红酒。
进口红酒需要企业需要具体什么:
1.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2.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3.食品
4.食品人备案
国外需要出具单证:
1.原产地证(澳洲等要0关税需要出FTA产地证,段要直达)
2.Health certificate或者Free sale certificate
3.灌装日期证明
4.标签彩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成分分析(要有糖度检测项目)
7.Invoice
8.Packing List
进口红酒的的税率计算
关税:14%
关税计算 = 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 × 14%
(关税完税价格一般为CIF价,但若海关对企业申报的CIF价表示怀疑,会参照同期同类的商品价格核定)
增值税:13%
增值税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 × 13%
消费税:10%
消费税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 × 10%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1- 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是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依据)
举例
海关核定一支红酒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00元,问此红酒在进口环节一生的税负是多少?
关税 = 100× 14% = 14 (元)
组成计税价格 = (100 + 14)÷ (1-10%) = 126.67 (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 = 126.67 × 13% = 16.47 (元)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 126.67 × 10% = 12.67 (元)
进口环节税负 = 14 + 16.47+ 12.67 = 43.14 (元)
所以,100元的红酒,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共48.2元,占红酒价格的43.14%。
其中有些关税有优惠政策,比如新西兰,智利,澳洲。
进口红酒流程一般为:
红酒进口资料--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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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简化进出区的货物还需要报关吗? 简化进出区是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免予填报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等手续,区内企业自行做好便捷进出区的日常记录,相关情况可追溯。在通关环节,企业仅需通过金关二期特殊区域的向海关发送“卡口登记货物”信息,无需办理报关手续。在近十年的经营中,上海卓鹰的进出口报关量综合排名一直位居上海口岸前列。卓鹰将努力打造成为具有通关特色的性跨国供应链,实现、增值、、共赢的企业目标。我们拥有的经营团队,具有丰富资历的董事会成员均有清关报关工作经历,并熟悉海关法规、政策、业务程序,又具有丰富的通关。 公司全体成员自从事该行业起就坚持一切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一个崇高的使命感为,坚持从客户实际需求出发,制定切合货物情况的代理方案。卓鹰前后为各地大小企业代理清关了上千种货物。在一定程度上为祖国的贸易事业奉上一份力。
卓鹰每日报关知识:提单和运输条款的区别: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的作用。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地的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给租船人。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arenna案)。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其次,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在The V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在The 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在Hamilion v.Mackie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在The 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但是如果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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