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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匈牙利化妆品礼盒套装提货申报,熟悉进口相关政策

发布:2023-05-23 06:14,更新:2024-10-31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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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的定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等)或者口腔、牙齿,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修饰类化妆品,按形态分则有膏、乳、霜、粉、液、、精油等,值得一提的是,牙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这些也可算在其中。

化妆品按要求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小Tips: 儿童化妆品,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的化妆品。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并打上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儿童化妆品辨识度,进一步加强儿童化妆品,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进口化妆品应以下条件:

1. 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 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企业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如海关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批准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5位顺序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4位年份+6位顺序号

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可以登录“局”查询。

3. 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生产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

6. 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识、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三、含濒危成分的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规定,企业进有濒危或保护动植物原料相关的化妆品时,进出口企业应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有五种情况可不按濒危物种对待:

符合本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不在本目录范围。

① 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② CITES免管、非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③ 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④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⑤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 范围。

四、化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一、进口货物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 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和化妆品半成品的区别: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包括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是指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有:假牙模膏及粉、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等。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时可在“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无需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

进口套装化妆品,应在套装进口前经药监部门完成单个产品的注册或备案,并在申报时将单个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号/备案凭证号填报在“备注”栏,海关将实施人工核查。

注意: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如下: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条例》,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意味着从2021年06月03日至2022年04月30日注册备案的产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新的标签法,也可以沿用原来的标签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议有能力的企业尽早按照新的标签法执行,关注过渡期,控制包材下单及生产管控,避免包材的浪费。修改标签时,结合的结果、产品分类目录和已使用原料目录,同步修订。这里大概有个2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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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输出和途经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法》规定;
4.符合与输出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动物产品、活动物、肉类及其产品、蛋类、燕窝、乳品、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水产品的输出(地区)和生产企业、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植物源性中药材应在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二、申请材料
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
1.动物及动物产品部分
(1)进境动物。
a)进境动物隔离场使用证(食用水生动物除外);
b)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或者地区进境的,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或者地区水体等。
(2)进境动物遗传。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5)进境生物材料。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a)说明数量、用途、引进、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申请;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6)特许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提交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进境后的防疫措施;
b)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
(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2)进境烟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
(3)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3.食品部分
进境肠衣和毛燕、进境粮食等应由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
材料说明:申请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即可。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登录“互联网+海关”网上办理平台向海关提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通关知识每日学:


综合保税区业务科普之中转
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中港口的基础性业态,不仅可以开拓间接货源腹地,促进转口和加工贸易发展,还能促进港航要素集聚,港口服务功能,是衡量现代航运枢纽辐射范围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体现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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