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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口食用香精监管申报要求,马上咨询为您解惑

发布时间: 2023-01-23 14:02 更新时间: 2024-10-1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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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相关清关知识分享:

食用香精是食品用香精的简称,是一种能够赋予食品香味的混合物。消费者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过量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会带来安全问题。食用香精在使用时还具有“自我设限”特性,当超过一定量时,其香味会令人难以接受。

一、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才能作为进口:

㈠有我国食品的;

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目录的;

㈢列入《使用卫生》(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GB14880)的;

㈣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的目录”的。

二、进口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要求

中文标签的必标内容包括:

1、名称(相关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字样;

7、复配的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复配通则》(GB26687-2011)中的相关规定。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如果在标签中无法标注清楚的,可以通过中文说明书列明。

 三、中文说明书要求

1、标签中如有未尽事项的(限于上述第8点内容、和不属于上述中文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内容),可以通过说明书列明;

2、说明书还应当包含标签中除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外的其他全部安全信息,以及指导安全、合理使用的其他内容;

3、说明书应不与包装物离,并避免与内容物直接。

㈢进口食用香精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该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QB/T4003-2010)。

如果进口食用香精还是危险品的话,应该同时进口危险品的相关中文标签和包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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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般操作进口的和地区如下:、、、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印度、斯里兰卡、澳洲。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进出口展览品的海关税收免征规定
根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办法》规定:
对于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以及其他文件。
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2.单价较低,作样品用的;
3.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4.食品以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3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是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5.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以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项的展览用品超出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联系方式

  • 地址:上海外高桥自贸区奥纳路188号
  • 邮编:200131
  • 电话:021-61060986
  • 关务部:钱经理
  • 手机:15000636740
  • 传真:021-61060983
  • QQ:10290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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