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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石指属于天然产出的色彩瑰丽、晶莹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宝首饰的单矿物晶体及其优质材料制成品。宝石中绝大部分矿物是结晶质,如、红宝石。非晶质矿物是指组成矿物的内部质点不规则排列,没有一定的结晶构造,如欧泊、蛋白石。全球矿物有4000多种,宝石约占100多种,而市面上常见宝石约有40多种。其中、红宝石、蓝宝石、、猫眼石、变石数量稀有,属贵宝石;电气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数量较多,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属于中低档宝石。
常见的红色宝石有:
红宝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玺、日长石、锆石
常见的粉色宝石有:
粉色蓝宝石、碧玺、尖晶石
常见的蓝色宝石有:
蓝宝石、碧玺、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锆石、海蓝宝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玺、月光石、堇青石、蓝晶石、玉髓、萤石
常见的绿色宝石有:
、碧玺、帕拉伊巴碧玺 、沙弗莱石、翠榴石(另一种石榴石)
铬透辉石、橄榄石、翡翠 磷灰石、绿色蓝宝石、东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帘石
常见的宝石有:
蓝宝石、黄水晶、火欧泊、碧玺、榍石、锆石 正长石、金绿宝石、绿柱、石 锂辉石、玉髓、
常见的白色宝石有:
、白色蓝宝石、月光石 黄玉、欧泊、翡翠、 水晶、玉髓
进口宝石相关海关编码:
71021000.00 未分级
71022100.00 工业用
71022900.00 工业用其他
71023100.00 非工业用
71023900.00 非工业用其他
71031000.00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71039100.00 经其他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
71039910.00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71039920.00 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71039930.00 经其他加工的碧玺
71039940.00 经其他加工的软玉
71039990.00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宝石进口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宝石通关单据:
产地证(如需协定税率和防止核查原产国)
提/运单
装箱单
贸易合同
申报要素
一些宝石相关产品归类建议: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块状,经简单锯开;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链、项链等配饰工艺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HS注释》)71章附录列有归入税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紫水晶在附录列表中;税目7103.10包括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制、未磨光的宝石(除外)或半宝石原料。因此天然紫水晶原料应归入税号7103.100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或半宝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刻面型宝石,未镶嵌;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链、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3.91-7103.99包括经磨光、钻孔、雕刻的宝石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的,因此,紫水晶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920“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税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饰,既包括个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制水晶戒指应按成分含量归入税目71.13项下“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HS CODE: 7113192990
制水晶戒指对应的商品名称应是:其他铂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商品种类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材质:(铂、金、银等)铂
商品D:紫水晶洞摆件
商品属性:晶洞状,进行了抛光处理;用水泥修补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为摆件使用。
税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紫水晶洞经抛光打磨,有底座,可作为摆件直接摆放使用,应归入税号71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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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防静电要求整理
一、《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1.2.1条规定:
当中型散货箱用于运输闪点等于或低于60°C的时,或运输易于引起粉尘的粉末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静电放电的危险。
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1.5.14条规定:
塑料包装不得有产生或积累大量静电的危险,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装件内的性或物品引发、引燃或起动。
三、《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4.3.1.13条规定:
如果用散装货箱运输可能造成尘爆或形成易燃蒸发气体(如某些)的散装货物,应采取措施,排除点火源,并防止在运输、装卸中有危险的静电放电。
四、《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6.7.2.2.15条规定:
可罐柜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闪点的,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时,必须能够作电气接地。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危险的静电放电。
五、《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GB 19454)规定:
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的粉末时,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便携式罐体用于运输符合第3类,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时,应当能够作防静电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
六、《危险货物大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2)规定:
大包装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的,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七、《危险货物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安全规范》(GB 19434)规定:
中型散装容器用于装运闪点等于或低于60 ℃的,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的粉末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八、《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SN/T 0370.1)规定:
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性或物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转关货物"在转关途中是否会有风险呢?
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
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押运转关货物。
转关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质押、留置、、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