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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书包手续|上海港书包报关公司

发布:2021-04-21 09:03,更新:2024-05-07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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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鹰分享:
进境动植物检疫海关审单要点之非食用动物产品
(一)HS编码范围
4301300000、4301809010、4301809090、0511994010、0511994090、0501000000、0511999090、6701000010、6701000090、9601100010、9601100090、9603901010、9603901090及4101、4102、4103、4104、4105、4106、0502、0505、0506、0507、0508、5101、5102、5103品目项下货物等。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
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质检总局令第184号,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2.《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措施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3.《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质检总局令第170号,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
4.《质检总局关于推广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20号)。
5.《质检总局关于扩大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和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97号)。
(三)所需单证要点
1.原产地证书。
2.输出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Ⅲ级风险及以下有关产品除外)。
(四)审单要点
1.对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四级风险分类。根据非食用动物产品不同,分类采取检验检疫措施。“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措施”
2.国外输华检验检疫证书应是输出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及兽医签名。目的地须标。证书格式、等应与下发的证书模板相符。证书上产品相关信息须与报关货物的名称、数(重)量、输出或者地区、包装、头、标记等信息一一相符。
(1)使用经防腐处理的动物标本、鞣制过的动物皮毛、经深加工处理的动物蹄骨角牙、昆虫标本等制作而成的文化品,免于核查输出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需提供该文化品中动物源性材料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注:对动物蹄骨角牙的深加工处理应至少:彻底干燥,无任何皮肤、肉、髓或肌腱残留。)
(2)已脱脂的羽毛装饰品;羽毛类掸子;生丝;化石类的动物蹄骨角牙;经深加工处理的贝壳、虾壳、蟹壳等水生动物副产品;珊瑚及其制品;珍珠及其制品;海绵及其制品;用动物角加工而成的研磨钵、茶叶勺、梳子、鞋拔等动物角制品,免于核查输出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需提品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注:脱脂羽毛应至少:耗氧量≤10mg、残脂率≤1%。贝壳、虾壳、蟹壳等水生动物副产品的深加工应至少:彻底清洗干燥、不带有任何软组织或。)
(3)鱼类的骨制品免于核查输出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需提供该类产品经过深加工处理的工艺说明。
(4)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油脂,免于核查输出或地区动植物检疫证书,需提供该类产品经过高温炼制的工艺说明。(经高温炼制应至少:不低于80℃至少处理30分钟。)
备注:
1.Ⅱ级风险及以下有关产品不受、禽流感疫情。
2. BSE风险可忽略或地区由评估认定。
3.有关产品界定:
(1)羊毛落毛指原毛经过高温和酸处理,特别是炭化去草后梳理下的断毛和散毛。
(2)长吐指桑蚕茧在缫丝中经索绪、理绪取下的乱丝加工成的绢纺原料。
(3)滞头指用桑蚕茧经过缫丝后剩下的蛹衬加工、整理成的绢纺原料。
(4)落绵指绢纺原料(长吐、滞头等)经精炼、圆梳抽取长纤维后剩余的短纤维。
(5)生丝指桑蚕茧缫丝(经80℃温水煮丝等处理)后所得的产品。
3.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对检疫许可证的批准数(重)量进行核销。许可证应在有效期之内。检验检疫申报的产品种类、来源或地区、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境口岸、流向地区应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一致。
4.经或者澳门转运的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在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工具并经港澳陆路、水路运输到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的要求开展中转检验,合格后加施封识并出具中转检验证书。
5.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和注册登记企业在网站公布的允许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或地区及产品种类和注册登记企业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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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抽样后即放行”如何实施?
按照《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29号)要求,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保税货物租赁业务如何?境内区外承租企业租赁保税货物到期后,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为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发展租赁业务,总署下发了《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158号),根据公告要求,综合保税区内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应当设立电子账册,如实申报租赁货物进、出、转、存等情况。租赁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时,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申报。承租企业对租赁货物的进口、租金申报纳税、续租、留购、租赁变更等相关手续应当在同一海关办理。租赁货物自进入境内(区外)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
境内区外承租企业向租赁企业租赁保税货物到期后,可结合经营需要办理留购或退回租赁企业等相关手续:
(一)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应当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企业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
(二)租赁进口货物需要退回租赁企业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合保税区内,并按照下列要求申报:
1.原申报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
2.原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期满复运至综合保税区时,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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