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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口科特迪瓦腰果,进口腰果上海港报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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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卓鹰分享: 如果涉税违规行为会被海关记录在企业信用状况吗? 答:您好,根据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ie Linn,是双子叶植物纲、无患子目、漆树科、腰果属的一种植物。又名槚如树、鸡腰果、介寿果。常绿乔木,树干直立,高达10米。腰果是一种形坚果,无患子目漆树科腰果属。原产于美洲。腰果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可炒菜,也可作,为四大干果之一。它的食用部分是着生在假果顶端的形部分,长约25毫米,由青灰色至黄褐色(如果挑选时发现颜色白皙者,可能为漂白,切勿选购),果壳,里面包着种仁,甘甜如蜜,含有较高的热量,其热量来源主要是脂肪,其次是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

 

我国对腰果有准入国别要求,不是所有的腰果都允许进口的,目前允许进口干薄荷叶的有:

序号 准入产品类型 产品名称 准入状态

1  巴西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2  贝宁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3  多哥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4  加纳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5  柬埔寨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6  科特迪瓦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7  马达加斯加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8  马里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9  美国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0  缅甸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1  尼日利亚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2  泰国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3  坦桑尼亚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4  印度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5  印度尼西亚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16   植物源性食品 干腰果   正常

 

进口腰果叶国外企业需具备:

1.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2.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3.食品

4.食品人备案

进干腰果国外所需单证:

1.原产地证

2.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3.生产日期&保质期证明

4.标签彩和翻译件

5.如果是木托盘,木托盘需要有IPPC标识

6.Invoice

7.Packing List

进口腰果流程一般为:

国外发运--收发货人备案---到港后报关---海关缴税放行(如查验则查验)---检验检验抽检(有概率)出国内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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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21条新政提及的保税研发,具体有什么优势? 一是省事。研发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料件、物品,免于提交许可,符合条件即可申请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企业无须来回奔波,有效节省时间。 二是省力。研发企业通过设立专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可自主备案研发料件和料件成品,根据实际研况办理报核手续,有效节省人力。 三是省钱。研发企业在区内用免税设备开展研发,同时研发货物属于保税性质,研发所使用的进口消耗性材料,海关均可据实核销,有效节省成本。

我们的核心业务涵盖了六大中心,包括:进口海运、进口空运、等报关业务;主要服务口岸:外港、洋山港、吴淞港、太仓港、宁波北仑、舟山港等;主要覆盖服务城市有上海、苏州、南通、常州、无锡、杭州、台州、宁波、嘉兴、深圳、东莞、广州、佛山、中山、珠海、惠州、汕头、、澳门、等珠三角及长三角城市;优以新旧机电设备类、原木木材类、化工原料类、化妆品类、食品类、酒类、电子类产品为优势代理进口报关项目。为客户提供的全球全程综合报关服务。

卓鹰每日报关知识:提单和运输条款的区别: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的作用。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地的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给租船人。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arenna案)。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其次,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在The V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在The 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在Hamilion v.Mackie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在The 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但是如果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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