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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出口报关申报/海关手续科普
发布时间:2024-10-02

茶叶出口报关申报/海关手续科普

出口茶叶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茶厂所在地海关申报。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地区)进口茶叶检验检疫规定和茶园、茶厂的备案情况,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实施检验检疫措施。根据业务系统指定或茶叶的风险管理措施要求确定为现场查验或监督抽检,海关应到该批出口茶叶的生产企业存放该批产品的场所(仓库)进行现场查验或者抽样送检,经查验或送检合格后予以通关放行。查验不合格或检出不合格,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注意:根据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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