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日本发布关于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的重要通知
2022年8月31日,日本农林水产省植物检疫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必须随附出口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并接受日方进口检查,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将根据《植物保护法》进行处置。此要求将于2023年8月5日正式实施,在此之前为给予出口国建立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制度的过渡期。
产品清单
目前,日本官方发布的要求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清单为2021年4月发布版本,未来仍可能会有修订。
产品清单明细如下:
1
栽培用植物
种苗、砧木、接穗,鳞球茎、种子,组培苗。
2、消费用新鲜植物(冷冻产品除外)
切花、切叶,新鲜水果,蔬菜。
3、谷类和豆类
(压缩、切碎、破碎、粉碎的除外)
藜科种子:藜麦等。
禾本科种子:大米(精米、糙米)、麦类(小麦、大麦、黑麦等)、玉米、谷子、粟、稗子、金丝雀草籽、野生稻等。
蓼科种子:荞麦等。
苋科种子:马齿苋等。
豆科种子:大豆、赤小豆、绿豆、芸豆、豌豆、蚕豆、豇豆、羽扇豆、花生、扁豆、鹰嘴豆等。
4、木材
压缩、切碎、破碎、粉碎的除外,另外不包括木质包装材料。
5、肥料、饲料、农林业生产资料
干牧草:紫花苜蓿、梯牧草、黑麦草、苏丹草等。
肥料和饲料:苜蓿、甜菜粕、大豆粕为原料的饲料。
栽培介质:泥炭藓、水苔、蛇木、椰糠、椴木、树皮、竹等。
6、干花、香辛料、中药等干燥植物
干燥断裂:山毛榉的枝、橙子的果实或果皮、木薯根。
干燥粉碎:橘子果实、罗望子果实、木薯根。
干燥(未压缩破碎或粉碎):
意大利卡萨松的叶、枝及树皮,
斯图亚特桉的叶、枝、花及果实,
多枝桉的叶、枝、花及果实,
紫苏种子,
可可树种子,
带壳日本栗,
西非黄檀木树皮,
带壳核桃,
香菜叶及种子,
胡椒的叶、枝、花及果实,
芝麻种子,
石榴果实,
松树的叶、枝及树皮,
杉树的果实,
西洋油菜种子,
番泻叶,
罗望子果实,
带壳板栗,
油桐种子,
黑孜然种子,
香附子叶及茎,
海岸松的叶、枝和树皮,
葛缕子种子,
巴西坚果种子,
红花及种子,
牛蒡(罗勒)的叶子及种子,
扁桃的叶、枝和花,
欧洲刺柏果实,
欧洲山毛榉的叶、枝及花,
辣木叶和果实,
藜科种子,
禾本科种子(紫色玉米、大玉米、玉米、薏仁等,也包括带穗的干花等),
蓼科种子,
苋科种子,
豆科种子(决明子、葫芦巴等)。
7、其他
冷冻核桃(带壳核桃),稻草、小麦秸秆等,以及植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附表2的第14项和第15项规定的重要病虫害的寄主植物(即使是在禁止对象地区以外生产的)。
相关注意事项
1、应附但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日方将根据《植物保护法》进行销毁处理。
2、日本《植物保护法》规定禁止进口的植物产品,即使附有植物检疫证书,也不允许进口。
3、要求在出口国进行产地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处注明进行了相应检查和检测。详细信息可浏览日本植物检疫所网站检索“进口条件数据库”获取。
4、日本给予出口国建立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制度过渡期,但自2023年8月5日起,要求应附植物检疫证书的货物必须随附植物检疫证书。
5、进口货物如果未附植物检疫证书,即使随附有其他证书,例如
健康证书(Health Certificate)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CITES相关证书)等,也将被销毁。
6、日本植物检疫官认为必要时,除了植物检疫证书以外,可能还会要求随附发票、提单、舱单、航空货运单等。
海 关 提 醒
向日本出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我国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日方关于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的相关要求,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准备,避免该要求于2023年8月5日正式实施后,因未附相关植物检疫证书而导致贸易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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