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印尼家具到上海空运物流清关一站式服务优势服务
上海卓鹰提供进口全程供应链服务,从进口海外提货物流,进口报关清关,进口保税中转,进口国内物流,进口备案代理,进文标签设计黏贴,进口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出具等一站式进口服务!选择上海卓鹰,进口从此不用烦恼,众多案例支持,竭诚为您服务!专注进口服务——为您解决进口/进口清关单证/进口报关流程/进口清关手续/进口准入/进口供应链等问题!
上海卓鹰分享:
贸易单一窗口税费支付三方协议签约时,提示缺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怎么办?
使用法人卡登录单一窗口,右上角用户名信息页面可查看到企业信息,如果统一信用代码为空,则说明法人卡缺失该信息,可同步更新按钮进行添加,添加成功后需重新登录单一窗口,更改信息方可生效。若同步更新后仍没有统一信用代码信息,则可能是由于企业未到海关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手续,海关的企业备案信息中不存在企业的统一信用代码,需要联系海关企管部门更新企业备案信息,并至电子口岸更新IC卡信息。
为了确保单证能准确,迅速的通关,卓鹰报关公司已在吴淞,宝山,外高桥保税区等口岸设立了分支机构。由多位的报关员负责,根据客户的不同报关需求,真正实行了现场通关的服务。并配备快递人员,及时有效地递送单据,确保货物正常出运。
上海港海运进口相关分享:
上海港(Shanghai Port),是上海市港口,位于海岸线中部、长江入海口处,前通南北沿海和大洋,后贯长江流域和江浙皖内河、太湖流域。2020年,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4350万箱,2022年1月1日,上海港集装箱吞吐量已经突破4700万箱。
下面我们来简单分析下上海港进口货物的大致通关流程:
一般进口货物远洋线的靠上海洋山港,近洋线的靠上海外高桥港。目前海运的货物有舱单后可以提前申报清关。
进口货物一般需要人需要以下:
A.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货物海关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海运提单
2、INVIOCE
3、装箱单
4、贸易
5、申报要素
6、协定产地证(如协定税率)
7、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进口海运换单一般所需资料如下:
①海运提单(如电放则电放提单打印)盖章
②电放保函(如提单为电放,有些船公司有固定格式,需要提前落实)
③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提单上的人英文名称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上保持一致)
④国外人章+国内通知人章(如提单人显示为TO ORDER)
⑤其他所需文件
进口印尼家具到上海空运物流清关一站式服务优势服务——海运进口货物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进口换单——送货——目的地查验(如有)
上海口岸空运进口分享:
上海浦东(Shanghai Pud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IATA代码:PVG,ICAO代码:ZSPD),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距上海市中心约30公里,为4F级民用,是三大门户复合枢纽之一、长三角地区货运枢纽群成员、华东群成员 、华东区域大枢纽、门户。
下面我们来简单聊下上海进口清关流程|空运人报关所需|空运进口货物清关流程|空运进口手续。
一般空运进口到上海的货物基本都在浦东(PVG),空运货物关区海关代码2233【浦东】,空运快件海关代码2244【上海快件】,进口印尼家具到上海空运物流清关一站式服务优势服务。
进口货物一般需要人需要以下:
A.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B.海关注册登记证
C.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货物空运海关申报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空运提单
2、INVIOCE
3、装箱单
4、贸易
5、申报要素
6、协定产地证(如协定税率)
7、到货通知书
8、其他需要的文件(具体货物具体分析)
空运进口货物清关的一般流程:
落实国外资料——查询是否有舱单——进口申报缴税——查验(如发生)——送货——目的地查验(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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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卓鹰报关公司的努力下,现已发展成规模宏大、设施完善、品质的码头服务公司。公司主营报关、拖车、仓储、代理退税等业务,设置了业务部、操作部、报关部、拖车部、仓储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的网络保证我们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快捷的信息跟踪,充分深入上海,广州,深圳,宁波,天津等华南市场,为不同的客户提供更为的服务和优质满意的后勤保证。公司现已出了一批的报关人员、客服人员,24小时为广大客户提供五星级的码头服务。卓鹰每日知识分享:提单和运输条款的区别: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的作用。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地的情况。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给租船人。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arenna案)。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其次,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在The V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在The 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在Hamilion v.Mackie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在The 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但是如果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进口印尼家具到上海空运物流清关一站式服务优势服务,上海卓鹰,从事进出口代理,进口代理,出口代理,进出口报关、报检,货运代理及仓储配送服务等一站式全程物流服务及相关关务的公司。每个都有自己的进出口贸易制度,在进出口贸易操作上原理简单但手续复杂,稍有不当会对整个贸易起到阻碍作用。上海卓鹰拥有从事贸易和国内运输多年工作的人才,熟悉进出口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涉及的产品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机械、纺织、汽车、环保等行业。
是否只有在《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商品,才需要办理特殊物品审批?
答:不对。属于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均应办理特殊物品审批。
根据2020年4月1日实施的2020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规定,“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原则进行归类申报”,以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特殊物品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许可,不准入境、出境”的规定,特殊物品的入出境均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但携带自用且于预防或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要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携带出入境时,应向口岸海关申报并出示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量以一个疗程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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